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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财务结算,内部自查从哪儿入手

岁末年终,企业通常会布置年终财务结算工作。为让企业做好2018年度的财务结算工作,笔者结合今年的税收新政策,提醒企业须从9个方面注重财务内部自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全年的各类涉税事项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1.检查是否用好国家减税降费优惠政策。

2018年国家相继实施多项减税政策,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为此,企业可根据国家减税新政策,对现有业务进行梳理,检查是否具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空间,并积极做好有关业务重整工作,通过不同策划方案的比较,以达到享受国家政策红利和企业做强的双重功效。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检查涉税会计处理是否规范。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反映和监督。财务人员要重点对新政策、新业务、新事项的涉税会计处理进行自查。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企业要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检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规范;特别对涉及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处理,更要检查计算是否准确。

3.检查职工薪酬是否细分清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等文件的规定,重点对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进行自查。对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处理,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4.检查限额扣除费用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对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公益性捐赠等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限额规定。企业应准确计算,不遗不漏。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是以利润为基础计算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除了检查本单位捐赠是否符合公益性捐赠外,也要准确计算年度利润总额;对需要纳税调整的,应正确处理。

5.检查资产确认是否及时准确。

对金额较大的费用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进行自查,避免出现将资本性支出费用化。对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进行全面复核。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对符合条件且选择了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要检查其税会差异处理是否正确。

6.检查税前扣除凭证收受是否规范。

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收受的税前扣除凭证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不同方式予以完善。对内部凭证,着重对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单、工资发放表、成本计算单进行检查和完善。对外部凭证,通过培训宣传,在招标采购、合同签订等业务前置环节财务人员提前介入,避免出现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现象。

7.检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正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为此,对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规定,检查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会计核算与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8.检查进项税额转出是否正确。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大多会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企业应检查进项税额转出是否正确。比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规定公式划分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企业对一些进项税额转出需要计算的事项,由于存在月度采购与销售不配比的可能,加上固定资产购置的影响,月度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均匀,导致按月度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有时也波动较大。故企业还应主动做好年度数据清算,避免发生涉税风险。

9.检查相关备案手续是否完备。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按照文件规定归集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文件规定,享受了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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