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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失败,被罚2400万!心存侥幸的民营企业还要付出多少代价?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节省税金支出的重要操作,已被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所接受和重视。但是,税收筹划不当,也极有可能会给企业造成诸多的麻烦,严重时还可能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税收筹划失败,被罚2400万!

近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对辖区内某企业检查时识破该公司形式上利用劳务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实质是发放正式员工奖金、补助的违法手段, 税务机关最终对该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作出了补扣缴个税1600多万、罚款800多万元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稽查人员在对该公司的账簿凭证资料进行仔细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巨额劳务费用支出,虽然附有合同、发票及转账记录,但是财务及人力部门均不能很好的解释该项目的具体情况。为谨慎起见,稽查人员前往开具发票的人力资源公司进行外调取证,发现人力资源公司除为该公司提供真实的劳务之外,还将该公司汇来的部分款项直接汇给5个私人银行账户,经过比对地税系统该公司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发现5人均属于该公司的在职员工。稽查人员将从银行查询得来的5个私人账户的流水明细与该公司的工资表、申报个税数据一一比对,核实资金的最终去向为该公司的在职员工。

在确凿的证据及稽查人员耐心的辅导下,该公司不得不承认利用私人账户发放奖金、补助的税收违法行为,并积极补扣缴了个税款及缴纳由此产生的罚款。

➤税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本案中该公司员工获得的补助、奖金虽然从形式上比该公司直接发放“多转了几手”,但实质仍然是受雇于该公司的所得,应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税务机关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定该公司负有扣缴税款的义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在此提醒各位纳税人应严格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以免产生严重的涉税风险。


税收筹划失败的三大原因

小编认为,这个案例是一个悲剧,而且是由非专业人士处理专业税务问题导致的巨大的悲剧。

悲剧1:使用非税务专业的人力资源公司/劳务公司作为税务筹划的合作伙伴。

税务筹划是一门专业的科学,需要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三方面专业人士的通力合作,才能打造真正长期、稳定、无风险的服务。人力资源公司,很明显,并没有这个专业能力。

悲剧2:在税务环境快速变化的现在,仍然在使用十年前就在使用的人力资源公司/劳务公司的老模式。

从2016年开始,我国的税务环境开始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

短短十几个月,金税三期上线、全政府部门税务数据打通、发票数据比对时间大幅度缩短、营业税全面消失、增值税全面接管、增值税从三档税率变成两档税率、发票开具必须填写税号、税务局实施智能稽查系统等等。

为了这些动作,国家花费了上百亿的资金。在这样的情况下,还是有大量的企业,完全没有重视,依然延续着以前的过时思想,继续使用老方法,觉得只要搞定税务局就没问题。你说,税务局不抓你,抓谁呢?


悲剧3:没有认清税务筹划的前提条件,没有通过改变企业业务模式去配合税务筹划,并对这个风险持侥幸态度。

税务筹划的难点之一,就是需要调整企业的经营模式和流程,才能达到想要的效果。

但是,很多企业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也不够深刻,喜欢在这个问题上偷懒,耍赖皮。试想,如果企业和这些员工,及时解除劳动关系,变成了真正的劳务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是不是悲剧就不会上演呢?

而改变这个法律关系所带来的成本,相比较2400万的税金支出,又孰轻孰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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